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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犯错,老师如何使用手中“戒尺”?
发布时间:2019-11-25 10:26   发布者:中国妇女报 中国青年网

   一般惩戒

  ◆ 点名批评

  ◆ 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 适当增加运动要求

  ◆ 小于一堂课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

  ◆ 暂扣学生违纪违规物品

  ◆ 课后留校教导

  较重惩戒

  ◆ 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课表以外的外出集体活动

  ◆ 承担校内公共服务任务

  ◆ 由学校学生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 设置专门教育场所隔离反省或者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 要求家长到校陪读

  严重惩戒

  ◆ 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

  ◆ 由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 安排专门的教育场所,由专业人员进行辅导、矫治

  ◆ 改变教育环境或者限期转学

  强制措施

  ◆ 教师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或者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予以制止、暂扣并通知家长,情况严重的,应当报告学校。违法、危险物品应当予以没收或者报告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教师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违规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或者对其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 学生行为损害公共财物或者他人物品的,应当依法予以恢复原状或者赔偿。

  11月22日,教育部正式发布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教师可以对学生实施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等。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均适用该规则。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支持教师正当行使教育惩戒权,制止有害于学生或者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言行。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将“教育惩戒”定义为“教师和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与需要,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职务行为”,并明确了“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

  当学生违反学生守则、校规校纪、社会公序良俗、法律法规,或者有其他妨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有害身心健康行为的,教师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以视情况予以适当惩戒。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支持教师正当行使教育惩戒权,制止有害于学生或者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言行。

  征求意见稿中的惩戒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等具体内容。

  针对一般惩戒,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可采取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适当增加运动要求,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等当场进行教育惩戒;

  针对较重惩戒,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现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教师经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承担校内公共服务任务,由学校学生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在学校设置的专门教育场所隔离反省或者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等惩戒措施,并应当通知家长;

  针对严重惩戒,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失范,屡教不改的,或者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或者有欺凌同学、辱骂殴打教师等恶劣情节的,教师应当提请学校采取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带回配合开展教育,安排专门的教育场所,由专业人员进行辅导、矫治,改变教育环境或者限期转学等措施进行教育惩戒。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学生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因违法、轻微犯罪行为但不予行政、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建议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征求意见稿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教育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因个人情绪或者好恶,恣意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惩戒;其他侵害学生基本权利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征求意见稿还对家长责任提出要求,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对违规违纪、行为失范学生进行管束教育。